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為配合專利法修正案之施行,於今年元旦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在中國大陸各級法院之法律適用上,具有實質拘束力。故就前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權訴訟之解釋,台灣廠商(特別是目前已在中國大陸涉及專利權侵害糾紛者)自應注意並妥善因應。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解釋,主要分為五個部份。宥於篇幅,僅先簡介「權利要求」(台灣稱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原則如下。
每件專利說明書皆會記載其專利權之範圍,即所謂「權利要求」或「申請專利範圍」。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如何解讀每件專利說明書內之「權利要求」,對於決定侵害專利權與否,至關重要。而中國大陸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內容。此規定與台灣專利法規定相仿,在具體案件中,卻也產生類似問題。
例如,「權利要求」記載:一種電腦系統,包含一中央處理器,及一儲存裝置。其說明書及附圖均載明,而此中央處理器與儲存裝置是以匯流排連接。就此,該「匯流排」是否構成「權利要求」技術特徵之一?按中國大陸專利法規定,說明書及附圖既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匯流排」似可解釋為其「權利要求」技術特徵之一,在台灣亦有類此問題。惟依國際趨勢,「權利要求」解釋應侷限於「權利要求」之文字及文義內,不得自說明書及附圖引入額外之技術特徵。
就上例來說,該「權利要求」無論是文字或文義均不包含「匯流排」,故不應將此「匯流排」解釋成「權利要求」技術特徵之一。台灣新成立之智慧財產法院於97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判決即闡明此見解, 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亦採相同立場。
此外,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此次解釋亦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得參考專利審查時之相關檔案進行解釋。若參考說明書、附圖、專利審查檔案等,仍不能明確解釋「權利要求」時,則得參考工具書、教科書等公開文獻。一般稱說明書、附圖、專利審查檔案等為「內部證據」,而工具書、教科書等公開文獻為「外部證據」。此一先「內部證據」後「外部證據」解釋順序,符合國際趨勢。
由於解釋「權利要求」時,得參考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因此,在專利申請過程或者無效宣告程序(相當於台灣之「專利舉發」),曾因修改「權利要求」、說明書、或明確表示放棄之部份,專利權人不得再主張他人侵害其專利權。
例如,申請時「權利要求」載明技術特徵為某條件為pH值在1.0~7.0間。但因審查委員提出已知文獻後,修改「權利要求」為pH值在4.0~7.0間。若此,專利權人形同放棄pH值在1.0~4.0間的部份。若將來他人使用該條件在pH值3.5時,專利權人不得再主張他人侵害專利權,即所謂「禁止反悔原則」(台灣稱之「禁反言原則」)。若僅記載於說明書或附圖,但未被「權利要求」所包含者,專利權人亦不得主張。在前例中,說明書記載條件為pH值在1.0~7.0間,但「權利要求」僅載明4.0~7.0者,即視為放棄pH值在1.0~4.0間的部份。
綜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中國大陸關於「權利要求」之解讀原則,已與國際接軌,且日趨嚴格。因此,台灣廠商於中國大陸申請專利,特別是在撰寫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時,應特別謹慎。
(本文作者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馬靜如及助理合夥律師馮達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