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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流感展期續用 衛署:不安全不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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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長爆料,衛生所發過期克流感給學生吃,衛生署疾管局昨(15)日澄清,屆期藥品已合法延展2年,可以使用。食品藥物管理局藥品組副組長許蒨文指出,藥廠延展藥品有效期限是很常見的事。

管局局長張峰義昨日指出,藥品已經合法展延兩年,衛生所發的克流感是在效期內合法使用,強調衛生署「不會把不安全的藥物給別人用」。

疾管局分別在民國95、96年向羅氏藥廠採購克流感約45萬盒,原效期到今年8月、10月,但經原廠安定性分析測試,認為效期可達7年,疾管局在去年1月向原廠取得相關資料後,向衛生署辦理儲備藥品展延,並經核定可延展使用到101年8月、10月。

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康照洲指出,不只是防疫物資,任何藥品均可經合法程序展延,美國、澳洲歐盟也已核准克流感效期從5年展延到7年。

張峰義指出,就是一般人也不會把不安全的過期藥品給別人用,何況是疾管局,強調該藥是經合法展延使用,連他自己或很多政府高層,過去生病也是使用該藥,「不是別人家小孩不重要」。

據統計,45萬份辦展延的克流感,有42.5萬份放倉庫可直接依程序重貼標,其餘2.5萬份在合約配置點的克流感,已分別於8月5日、25日完成貼標作業。

許蒨文解釋,其實任何新藥研發出來時,不可能為觀察有效期限就擱置4、5年不賣,藥廠會先做加速試驗與長期試驗,證明藥品在某一段時間內的安全性,衛生署據此評估,先給予藥品短期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兩年;但藥品上市後,藥廠須根據指引每隔一段時間檢視藥品的安全性,若均合格就可直接依據所做的安全性試驗資料,自行延展效期,並佐相關資料隨時供衛生署備查。

舉例說,假設有藥廠在民95年,開發出一種新藥,向衛生署辦申請查驗登記,衛生署給予兩年的效期,藥品雖在民97年屆期,但藥廠可依從民國95到97年,藥品上市後的安全評估試驗,自動延長藥品效期,繼續使用,甚至不用向衛生署申請,只是須備妥資料,隨時備查。

許蒨文強調,不管是新藥或學名藥,只要有數據資料,藥廠延展效期是常有的事,且不只克流感,每一種藥都可延展。

出處 台灣新生報/記者陳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