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未來醫院、研究機構等採集人體器官、血液等檢體將有法可管,且不得用在親子鑑定等司法用途,保障參與者的個人資訊隱私。 提案人立委黃淑英等廿七人提案指出,自二○○五年起,衛生署委託中央研究院執行「建置台灣生物資料庫先期規劃」,初期預計招募一萬五千名參與者,進行血液等生物檢體採集,但推動以來,爭議不斷,多次遭外界質疑侵害人權、保障不足,主要是缺乏對生物資料庫相關檢體採集、儲存及使用等管理規範。 立法院昨天下午三讀通過共七章廿四條條文「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黃淑英指出,此條例完成立法,將能平衡醫學發展,並保障個人隱私權。 條例規定,政府機關、醫院、學術研究機關可以設置生物資料庫。生物檢體指自人體採集的細胞、組織、器官、體液等,足以辨識參與者生物特徵的衍生物質。採集檢體時,應該遵守醫學研究倫理,以參與者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載明書面,取得同意才能採集,保障參與者隱私自主權。 條例也規定,生物資料庫的生物檢體等相關資訊,不得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的用途,如有違反,可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否則可按次處罰。 立法院也通過主決議,規定司法機關不得強制生物資料庫提供參與者有關的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作為司法用途。 另外,由於資料庫持有高度敏感性的個人資料,條例也規定,資料庫應該設置倫理委員會,由九到十五位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等公正人士組成,以審查及監督生物庫的管理等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