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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藥材進口收單檢查條件 調整
內容

財政部關稅總局為配合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納入貿易便捷化單證比對作業,將調整進口收單邏輯檢查條件,進口報單申報項次如屬應施進口檢驗中藥材者,應於進口報單第三十欄填報前二碼為「IF」之檢驗文件證號,未填報者,列為B類錯單;填列不符合邏輯檢查者,則列為A類錯單。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自本月起,應施進口檢驗中藥材中藥用紅棗乾等十項應憑行政院衛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核發輸入許可通知進口。

關稅總局昨天表示,應施進口檢驗中藥材須憑輸入許可通知並填報檢驗文件證號辦理貨物通關,為加速通關,進口中藥材屬輸入規定代號H01或H02者,請報關(驗)業者先向藥物管理局申請報驗,以取得該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再於進口報單規定正確申報。

出處 台灣新生報/記者陳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