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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華藥仲裁案判賠48億元 執行長:將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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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華醫藥21日宣布,與歐洲合作夥伴AOP之間的商業仲裁案,被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最終仲裁判斷,需賠償1.42億歐元(約新台幣48.2億元)及135萬歐元(約新台幣4,500萬元)仲裁費。

藥華藥執行長林國鐘表示,仲裁院是依雙方四項藥品被延遲,藥華藥主張其中有三項並未啟動臨床。由於仲裁沒有提出賠償時間表,藥華藥在內部討論後,後續將會對仲裁提出挑戰。

藥華藥與AOP是在2009年訂定合約,約定授權內容、區域、資料互享,藥華藥提供AOP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 (CMC)資料,AOP提供藥華藥臨床試驗資料。但是AOP遲未依照合約規定提供藥華藥臨床資料。

根據合約,任一方未於30天內提供資料,則構成合約終止之條件。藥華藥委託德國律師於2017年11月發函通知AOP,雙方將終止合約,但是AOP於2018年4月向國際商會提出仲裁,主張合約仍然有效,要求4.8億歐元賠償。

藥華藥昨日接獲仲裁判斷,結果有三項:一是藥華藥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仍為有效。

二、藥華藥應該支付AOP 1.42億歐元賠償金,及以基礎利率外加5%計算之利息。

三,藥華藥應支付AOP仲裁費用135萬歐元。該仲裁費用係依AOP負擔四成,藥華藥負擔六成比例計算得出。

林國鐘表示,AOP原主張賠償金額總計4.8億歐元,係指稱藥華藥有四項遲延,仲裁判斷認定藥華藥僅負擔遲延責任總計9.5個月,且主張其中有三項並未啟動臨床,後續仍將對這次仲裁提出挑戰。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41/4953929

出處 經濟日報/謝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