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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重要公函》「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內容
105.12.06 部授食字第1051411459號函
提醒!未來只要是「必要藥品清單」中之品項出現無法製造、輸入或供應不足等缺藥風險,藥廠均需提前半年通報TFDA,否則一旦發生缺藥情形,最重可罰NT$ 300000元,請會員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