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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安侯建業專欄-製藥產業的價值基礎定價
內容
【蘇嘉瑞、許淑敏】

我國健保署於近期邀請藥廠召開癌症新藥納保協議,擬依病人存活期長短給付癌症藥費,雖然尚未定案,但已顯示藥品支付方式將進入一種新世代。亦即面對逐漸緊縮的醫療照護預算,以及不斷成長的照護需求,藥廠對於他們的商品僅顯示藥物具有療效已不足夠;藥廠將逐漸需要進一步證明,新藥跟現有的藥物相比,具有治療成果的改善,來為藥物價格背書,而這些改善最好具有真實世界實證基礎(Real World Evidence)。

KPMG在「value based pricing in pharmaceuticals -- Hype or hope?」研究中發現,因全球經濟仍在復甦階段,製藥業都被放在顯微鏡下檢視,並希望藥廠能夠改變傳統、銷售主導的行銷策略。其中,一個日漸受到關注的支付模型就是價值基礎定價/論成效計酬(Value-based pricing,VBP)。在價值基礎定價方案下,風險由藥商與支付者(即保險公司)分攤,代表著所有人都應關注治療的適當性及治療成果。我們相信,在特定情況下針對某些產品,價值基礎定價可以增添醫療照護體系與病人所尋找的價值。

價值基礎的「價值」來自於為病人達到可能的最高健康效益(成果),並以照護的費用衡量。另外一個重點則是治療的適當性,包含藥品選擇與照護選擇兩方面。藥物治療太多或太少、使用不適當的治療,都可能使價值降低。藥品的價值基礎定價有很大的潛力,能促進在可負擔的成本之下提升病患的治療成果。

採用價值基礎定價的時機

一個失敗的價值基礎定價方案將會損害所有利害關係人,病患無法得到關鍵的治療方法,藥廠無法獲得足夠的利潤,以及支付者浪費大量資源投資在建立價值基礎定價制度。

雖然價值基礎定價的前景可期,但這種模式並不適合用在每種治療上。在決定是否採用這樣的定價模式前須滿足兩個重要前提:

1.可量測的治療成果:只有在治療成果可被量測時,才能計算治療方法的價值,且這些成果至少應與藥物使用具顯著相關性。

2.沒有替代的學名藥:如果市場上已經有(或是即將出現)該原廠藥品的學名藥,那麼藥品間將以價格競爭而不是以治療成果競爭,「價值」的概念就無法適用。

實施價值基礎定價的重要挑戰

在實施價值基礎定價上,「選定藥物」以及「治療領域」大概是最簡單的部分了!決定要持續進行價值基礎定價之後,有三大需要克服的障礙:定義治療成果、測量治療成果、法規管制的障礙。

治療成果是價值基礎定價中的重要一環。治療成果當然有可能因診斷而異,但通常都可取得,並在醫學文獻及品質指標資料庫有所描述。

以前藥廠唯一要做的事情就是證明藥物是安全且有效的,現在藥廠被賦予更大責任,要證明藥物不只安全有效,還對病人有正面的成果如減少住院天數等,同時也注重成本效益,因此愈來愈多國家要求廠商在申請新藥給付時,必須提供臨床效益與經濟效益評估的研究報告,即所謂的醫療科技評估( 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HTA),我國也於2007年導入醫療科技評估協助藥品給付決策。

價值基礎定價可以改變藥廠與醫療人員/醫院的關係,比起單單作為產品供應商,藥廠可以藉著比較不同醫療院所的治療成果、分享治療方案的資料,成為整合的醫療照護流程中更重要的一環,為病患及整個醫療照護體系增添價值。(本文作者蘇嘉瑞醫師/律師為KPMG安侯建業健康照護服務團隊主持人;許淑敏為審計部執業會計師)

出處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