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21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業界預估,明年初有望通過,為完善生技法規再下一城。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衛福部指出,為因應醫藥科技的進步,建構符合國際潮流的醫藥法規體系,並配合國內醫藥產業發展需求,完善藥品管理制度,因此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福部此次藥事法草案部分修正要點,包括修正新藥與增訂學名藥及生物藥品之定義。(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7條之2)
另外,將明定毒素、類毒素、疫苗、血液衍生物及其他經公告需加強管理之生物藥品,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並發給放行證明書,不得銷售,並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申請放行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74條)
藥事法修正案通過 明訂學名藥、生物藥
行政院會21日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這次修正新藥定義明確化,將新興生技產品發展列重點考量,儘量涵蓋所有新藥型態及未來研發技術進展;同時也取消生物藥品的封緘規定,縮短放行時間、加速提供藥品使用時程,並讓生物藥品在細胞基因管理有所依循。
為因應醫藥科技進步,並建構符合國際潮流之醫藥法規體系,配合國內醫藥產業發展需求,衛福部此次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未來新藥定義涵蓋所有新藥型態,增加學名藥、生物藥品的明確定義,避免出現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已有此類產品的申請規定,法源上卻沒有規範的窘境。
未來只要經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新複方、新使用途徑製劑,或其他劑型、單位含量、劑量與國內已核准製劑不同之藥品,皆可稱作新藥。
學名藥則以經主管機管審查,認定其成分、劑型、單位含量、使用途徑、適應症及用法用量,皆與國內已核准之化學製劑相同,便可稱之。
近幾年外界關注生物藥品,《藥事法》增訂生物藥品定義,只要以生物來源所製造之製劑皆屬之。
同時,針對疫苗等需特別加強管理之生物藥品,免除已施行超過40多年的封緘制度,因藥品管理制度漸趨嚴謹周全,因此刪除加貼封條規定,以縮短放行時間、加速上市供用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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