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藥學界來說,今天是關鍵時刻,是藥廠、生技藥廠的重大分水嶺,行政院政務會議召開法案審查會議,審查藥事法修正草案,為「新藥」、「學名藥」、「生物藥品」、「生物相似藥品」等專業名詞,擬新定義。
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祁若鳳表示,這次修法是為了與國際接軌,目前相關定義均在藥品查驗登記準則,現在希望提高層次至母法(藥事法),公布實施後,法規清楚,授權明確,讓國內外藥廠有更能明確的遵循方向。
祁若鳳指出,現行藥品定義,年代久遠,不敷使用,且與現況不符,以新藥來說,原本只包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等3種規範,修正條文參考了國際現況,增加其他劑型、單位含量、劑量與已核准製劑不同之藥品。
以威而鋼為例,目前已有同樣化學成分的學名藥,如果學名藥廠研發出新劑型,例如緩釋劑型,延長藥效,就符合修正後的新藥定義,可列為新藥。
祁若鳳說,新藥增加3範圍,針對「不全新的藥物」,例如,原本1天3顆,透過緩釋作用,變成1天1顆,也可能變成新藥,獲得某些專利保障。
至於外界較有疑慮的「生物相似藥品」,祁若鳳強調,「生物相似藥品」並非學名藥,因為研究驗證更為複雜,必須做更多研究,來證明與「生物藥品」相似。
對於外界不同的聲音,祁若鳳說,「新進國家都是這樣做」,新法上路後,藥品相關定義更為明確,相信對國人用藥安全更有保障,對於製藥業也有更明確的遊戲規則。
藥學界關鍵時刻… 「新藥」重新定義
我國對於藥品定義不清,早被藥界詬病,歷經兩三年專家會議,食藥署擬重新定義「新藥」、「學名藥」,不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才公布,專家看了直搖頭,認為還是只做半套。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全峰指出,這次重新定義藥品,對國內藥廠、生技廠商是一件好事,有了規範,只要照著程序走,產品就能進入市場。
例如,擴大新藥範圍,現行條文為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草案新增了「其他劑型、單位含量、劑量與已核准製劑不同的藥品」,多了3種,更為嚴謹。
吳全峰說,藥品定義的目的,並非單純為藥品安全,還須考慮專利連結、資料專屬保護等層面,就此觀點,這次修法仍有不足之處。以「生物藥品」為例,新增條文,定義了生物藥品、生物相似藥,但從法規上來看,很難了解「相似」的含意,含糊不清,藥廠必須承擔較高風險。
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李素華表示,長久以來,台灣對於藥品定義,並未徹底釐清,現行「新藥」的定義,有其侷限性,藥、學界早就認為有修正必要。
實際參與修法的李素華表示,參酌國外,以美國最清楚,將藥品分為3大部分,一為全新新藥,獲得絕對專利權及保障,另一端是學名藥,兩者中間為灰色地帶,但有一定智慧財產權保障。
修法不容易,過程繁複,加上法規不符合實務需求,李素華認為應該趁這一次,徹底思考新藥定義以及管理體系,才有利於醫藥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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