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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內製藥產業對健保藥價給付之建議
內容

【台灣製藥業同業公會 陳威仁理事長】


保障國民健康,國家應推行衛生保健政策,此為我國憲法所明示之基本國策。國民用藥安全,為保障國民健康之關鍵,自須予以捍衛,刻不容緩,至為灼然。「發展在地製藥產業」為促進國民用藥安全,進而保障國民健康不可或缺之手段,為使本土製藥產業成長茁壯,始得建構出即時且完備的用藥安全系統,有效保障國民健康,亦可推知世界各先進國家何以無不致力於此。是以,我國自不可落於人後,應積極投入資源發展本國製藥產業,制定相關法令,促其發展茁壯 ,方能真正有效地捍衛國民用藥安全,進而保障國民健康,落實我國憲法明示之基本國策。然則,藥品管理制度及藥價給付方式邇來產生若干疑義,有欠公平,嚴重減損政府提升我國製藥產業之施政效益疑慮。

全民健康保險自84年實施以來,國產藥品提供全民健保藥品75%的使用量,有效保障我國民眾健康,功不可沒。再者,國產藥品僅取得健保藥品給付費用總金額的23%,顯然對全民健保財務之健全貢獻良多。就保障國民健康而論,國產藥品不但品質優良,國產製藥廠更有即時供應藥品之能量,這些絕非外國藥廠所能提供,盱衡國際現況並考量國家安全,我國自須發展本土製藥產業並使國產藥品的生產機制成長茁壯,昭然明甚。

現階段的臺灣製藥產業,包含西藥、西藥原料藥及中藥,前兩項已於已陸續在104年及105年全面落實PIC/S GMP國際查核標準,可是當本國製藥廠全力配合政府投入鉅資的同時,政府相關單位卻以寬鬆的進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作業,引導國際大型學名藥廠以「輸入」方式,大舉進入臺灣市場,迫使國產藥品市佔率節節敗退,因此對國產製藥產業之發展有不利影響之制度,自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專利期滿應立即實施同成分、同品質、同價格之「三同政策」
專利期內藥品因受專利法保護,政府不應該再以行政措施給予延長15年的健保給付之價格保障,如此變相延長專利保護,顯有違平等原則,且有浪費我國健保資源之虞。

生體相等性試驗(Bioequivalence;簡稱BE)之相互認證
我國大開方便之門,承認藥品輸入國衛生機構所核准之BE,造成輸入藥品大量來台登記,而健保署亦相同健保給付價格,此舉不但忽視我國人民的用藥安全,也造成在地製藥產業面對輸入藥品的不公平競爭。

輸入藥品之製藥廠查核
我國衛生主管機關必須公平對待國內外藥廠,國外製藥廠之查核不可以書面方式簡易處理,應該為我國民眾用藥安全保關。

出處 元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