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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藥商品須經食藥署就實際來貨成分判定 進口未准化妝品 恐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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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批發進口化妝品販賣的店家注意了!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廠商進口含藥化妝品若未事先經食藥署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者,依法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物品也將全數遭沒收銷燬。

常見的含藥化妝品產品有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含水楊酸的去角質產品、含硫的抗痘產品、含尿囊素的護膚品、含脂溶性維生素C的美白商品、含過氧化物的牙齒美白產品及含三氯卡班的抗菌洗劑等。

另外,常被民眾誤以為是化妝品、實際上屬於藥品的商品,也須事先取得輸入許可,如含有巰基乙酸及其鹽類的脫毛劑、含有酒精成分並宣稱有消毒殺菌等功能的乾洗手、含有A酸或杜鵑花酸的抗痘商品、含氯己定葡萄糖酸鹽及氯化十六烷基砒啶成分的抗菌漱口水等。

關務署基隆關表示,進口商品是否屬含藥化妝品或藥品,須經食藥署依實際來貨成分判定。為避免爭議,建議廠商於輸入前檢具貨品詳細成分資料,並洽詢食藥署判定產品屬性及申辦許可文件等相關事宜,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基隆關說明,任何進口含藥化妝品的廠商,應依照《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於進口前向主管機關食藥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基隆關進一步解釋,進口化妝品中具「化妝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含藥化妝品基準)」表中所列成分,且符合其成分用途及在限量濃度規範內者,就有可能為含藥化妝品。

出處 工商時報/王姿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