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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大躍進
內容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本(99)年6月29日下午在重慶舉行的第5次江陳會中完成簽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使社會各界了解該協議的相關內容,於7月1日上午10時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舉辦「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宣導說明會,經濟部林政務次長聖忠親臨致詞,之後由擔任協商團隊主談人的智慧財產局王局長美花說明該協議的成果、重點內容、效益及後續執行,並回應出席人員問題。共有來自各工商團體、企業、專利及商標事務所、政府相關單位等250人參加。
  經濟部林政務次長致詞表示,第五次「江陳會談」所簽署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以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對台灣的經濟發展非常重要,也是未來發展黃金十年的重要基礎。在這次完成簽署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中,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的優先權;相互保護品種權;到大陸出版的影音著作認證,由我國指定機構辦理;建立協處及通報機制,以打擊仿冒盜版、防止著名商標惡意搶註及取締「山寨」台灣水果等,都會為兩岸人民及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益,提供更具體的保障;另外,透過兩岸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所建立的直接溝通平台,也將為兩岸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及交流,開啟新的里程碑。希望透過該協議的運作,能夠更直接、有效及快速地協助國人解決在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並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進而提升我國的國家競爭力。
  王局長接著詳細說明「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成果、文本大綱、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及注意事項,特別是未來該協議各項議題的後續執行方式。針對優先權議題的執行,王局長表示,由於現行專利法第28條、商標法第4 條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相關規定文字不夠精確,有修正必要,故將儘速報請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王局長也提醒,智慧財產權為私權,且智慧財產權保護採屬地原則,所以智慧財產權在中國大陸遭受搶註、仿冒或盜版時,須先由權利人依中國大陸相關的法令提出救濟,當權利人在救濟的過程中,遇到困難,政府會透過協議的協處機制,以協助的立場,幫助權利人解決問題。
  至於民眾關心兩岸簽署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後,在我國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是否就能自動在中國大陸受到保護一節,王局長表示,由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採屬地原則,申請人還是要到中國大陸申請註冊或登記,才能在中國大陸受到保護。
  另在說明會中,出席人士也特別關切,該協議簽署後,關於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之相關後續執行問題,包括何時開始受理優先權之申請、是否可溯及既往、可否於有疑義時,再行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以及相關法令配合修正的內容為何等。此外,也有出席人士關切台灣本地相關公協會直接辦理著作權認證之後續相關執行問題,對此,王局長表示,協議相關的後續相關執行問題,尚待與陸方進行協商與討論,該局會反映大家的關切,也歡迎大家提供相關的意見供該局參考。

出處 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