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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後ECFA新戰略系列(三)-ECFA兩岸智慧財產權協議評析
內容

第五次江陳會談簽署兩岸智慧財產權協議,對台灣而言,得到了對岸具體的承諾;對中國大陸而言,則是為未來的產業轉型預習了法制的基礎可謂雙贏。

     終符合世界主流標準

     協議有幾個重點如下:首先,兩岸互相承認優先權:讓在台灣已取得專利商標或新品種權利者,在對岸可享有第一次申請日的優先權,反之亦然,於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相當具有指標性。過往台灣對大陸人民申請主張優先權者,以「暫緩受理」擱置,而中國則認為兩岸並非「國與國關係」,因此不願依照《巴黎公約》及世貿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讓台灣享有智慧財產優先權,雙方作法皆違反國際潮流。如今,大陸願在經貿策略上對主權立場採取更彈性的姿態,讓智財權保護協議納入專利商標及新品種的「優先權」,終讓兩岸智財互惠符合世界主流標準,意義重大。

     其次,智財協議的模式,也為更廣泛的兩岸投資保護機制打下基礎。舉例而言,在協定內文中,除了承認優先權,雙方也提出著作權認證合作的機制。此一機制的重要性,除了更進一步保障兩岸的著作權人,更在於這是雙方具體執法的合作機制。眾所皆知,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明定於法律中尚不足以扼止侵權人的行為,具體促進法律的執行,才能落實智財保障的精神,而欲達成此一目標,未來勢將需要雙方不斷的資訊交流、討論、並在公權力上合作。

     多重對話平台常態化

     協議的另一重大意義,在於雙方多重對話平台的常態化:一是建立兩岸執法協處的平台,透過執法平台可互相提供資訊、並即時通報處理結果,讓雙方進行法治文化的交流。二是建立業務交流的平台,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會面、考察參訪、舉辦研討會、交換制度與公文資訊及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等,此與執法平台頗為類似,但更重於日常性的業務交流與合作推廣。綜合言之,都是旨在讓雙方的資訊交流常態化、制度化,減少雙方的資訊落差,於智財法制上將產生逐漸同步的效果。

     綜觀智財協議,有具體的優先權承諾、也有原則性的合作宣示,但字裡行間,可以讀出雙方盡力讓兩岸智財互惠與國際慣例相符,並且,透過執行機制和對話機制,加強雙方合作交流,一方面具有「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的意義,另方面也有「促進兩岸智財法制同步化」的目標。

     尤其,更進一步而言,不管中國或台灣,近年都思擺脫代工低利的困境,希望建立自主的品牌與技術。但產業要轉型和升級,建立「創新」價值是最重要的因素。兩岸從來不缺少創新與研發的人才,但要留住人才,就需要有創新性的環境,而智慧財產法制正是建立創新環境的基石。未來更大的考驗,是如何落實協議內容、並在原有的基礎上擴大、深化雙方的正常合作,讓智財法制成為兩岸追求產業轉型的強力後盾。

     (作者為美麗島電子報執行董事)

出處 旺報/江雅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