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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創新研究、顯著改進 研發抵減要件
內容

        經濟部工業局昨日首度召開跨部會會議,協商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辦法,工業局副局長連錦漳表示,企業必須「創新研究」或「顯著改進」才可適用,准予抵稅。

     產創條例第10條規定,公司於研究發展投資支出的15%以內,可抵減當年度的營所稅,最高可抵應納稅額的30%。至於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為此,財政部賦稅署已和工業局協商多次,據了解,各部會對於研發的「創新」定義,尚停留在概念的階段,未能具體量化,因此各部會本身就需要多討論,研發「創新」方法。

     工業局昨召集新聞局、文建會、農委會、財政部、交通部、金管會、商業局、衛生署、公共工程委員會等部會開會,徵詢意見,由工業局副局長連錦漳主持,他開宗明義表示,營所稅已從25%降至17%,為有史以來最大降幅,17%的稅率真的已經很低,所以研發的投資抵減範圍,不可能包山包海,一定要限縮。

     工業局將在7月底以前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做為各部會適用投資抵減的共同原則,各部會再自訂內規,例如審查辦法即可。

     投資抵減的大原則為「創新研究」或「顯著改進」,連錦漳說,舉例,個人電腦從以前的286,提升為386,即為「創新研究」;在286時、進入386之前,電腦擁有新功能,就屬「顯著改進」,都可以取得投資抵減的資格。

     由於稅率降幅非常大,財政部賦稅署希望,研發的投資抵減總抵減稅額一定要框在一年100億以內,又由於未來可以適用投資抵減的產業擴增很多,很有可能會要求工業局把抵減率降到法定抵減率15%以下,以維持抵稅總額100億不變。

出處 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